犯罪现场重组方法是公安刑侦人员利用犯罪现场收集到的证据(包括形象痕迹、印象痕迹、心理痕迹),分析推断案件性质、犯罪行为发生的经过顺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从而推走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进一步全面充分收集犯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认知方法。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展现在刑侦人员面前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结果。如:受害人的尸体、财物被盗报告等。刑侦人员要查证的是发生犯罪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如:死者为何被害?凶手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法杀害了死者?进而查明犯罪嫌疑人是谁等案件事实。
犯罪现场重组方法既然是一种破案的认知方法,必然带有主观性特征。刑侦人员对现场物证分析,提出的侦查假设是否正确,需要刑侦人员进一步搜集证据来验证。如果侦查人员对现场物证认识错误,则犯罪现场重组不真,认定的案件事实必然有假。
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将犯罪现场重组的刑侦方法应用到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以期达到更好的辩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刑事辩护和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共同的目的,即查明证实案件事实。刑侦人员应用犯罪现场重组方法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事实;辩护律师也同样可以应用犯罪现场重组方法审查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笔者曾担任孙某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律师。公诉人指控孙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孙某的血液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推翻了侦查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辩解有罪供述是在刑侦人员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
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害人死于自己家中沙发上,下身赤裸,内裤扯破,箱柜均翻动,被害人的手表、金链、手机、提包未在现场,沙发前茶几上的花瓶跌落地下摔碎,地上有提包扣环一个,出入现场房屋的房门门锁无撬动痕迹,作案后疑犯关闭房门离开现场。
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系年轻女性、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右大腿内侧有生前擦痕伤、颈部左右两侧有掐痕、阴道内留有精液、被害人系窒息死亡、死亡时间约48小时、被害人血型为AB型。
被告人孙某血液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孙某血型为AB型。
证人证明:案发前两天晚上11点左右,死者离开舞厅后一直未见其人,死者生前在舞厅陪舞,与众多男人相识。
刑侦人员据此重组犯罪现场,推测凶手与死者相识,具备自由出入死者屋内的条件,案发当晚随死者回到家中,欲与死者发生性关系,死者不愿意,遂发生暴力强奸行为,死者叫喊,凶手害怕,即用手掐死者脖子令其窒息死亡,随后盗走死者财物。
公安刑侦人员将目光锁定在被告人孙某身上,证据是:有证人证明,孙某过去与死者同在工厂上班,曾有不正当关系,后虽分手,但两人一直保持往来,死者于案发前几天曾与孙某接触。据此,刑侦人员认定,孙某与死者相识,有条件出入死者的家。
被告人孙某在公安留置盘问期间承认于案发前两口与死者接触,想向死者借点钱开间小店,死者答应过几天拿钱。被告人孙某辩称案发当晚在家睡觉,但无人能证明。孙某下岗一年多,平日跟他人打零工维持生计,近来想开间小杂货店,但苦于无本钱。
留置期间,刑侦人员抽取孙某血样进行检验,血型为AB型,与死者阴道残留精液血型相同。警方随即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孙某开始作无罪辩解,后又作有罪供述,当问及手表、金链、手机等赃物时供述已卖给一不相识的过路人。后警方推上述证据逮捕孙某,直至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刑侦人员应用犯罪现场重组的侦查方法,由犯罪现场之“果”推测犯罪过程之“因”,又由调查犯罪过程之“因”确定犯罪原因之“果”的顺序认知模式来查明案件事实。而辩护律师应用犯罪现场重组方法,采取依据案件事实之“果”审查犯罪过程之“因”的倒序认知模式审查案件事实与原因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客观的联系,从而确定因果关系的真假。不论采用顺序或倒序的认知模式,其共同处均在查“因”看“果”,即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与被告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出示的尸体检验报告虽然证明死者身上的残留精液血型与被告人血型相同,均为AB型,但这只是种属认定结论,(据统计,社会上具有AB血型的男性大约占39%)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结论使用。
证人虽证明被告人孙某与死者相识并于案发前有过接触,但与死者被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刑侦人员犯罪现场重组若正确,则必须有其它证据佐证。例如:凶手在死者屋内停留过的痕迹,诸如吸过的烟头、喝水的水杯,凶手进屋后是先强奸后窃财,还是先抢财后行奸;死者家里的提包扣环是抢财时搏斗扯断,还是其它原因断裂;凶手离开死者屋内顺手关闭了死者的家门,大门拉手上应采取凶手的指纹证据,调取死者丢失的手表、金链、手机、提包等财物证据。
笔者在此案的辩护中,应用犯罪现场重组的方法,首先对现场证据尸体检验报告与被告人血型鉴定的客观关联性进行审查,认为精液的检验结论与被告人孙某的血液检验结论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现场勘察记录的痕迹与公诉人指控情节经过结论顺序有矛盾。所以,认定被告人孙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庭审中,笔者依法向合议庭申请对死者身上残留的精液与被告人孙某的血液进行DNA鉴定,合议庭当庭核准笔者的申请。后经DNA鉴定,结论为:两者DNA图纹不一。因而排除了被告人孙某强奸杀人窃财犯罪的嫌疑,公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由上可见,一项司法科研成果、一种先进科学的办案方法,司法界同仁均可借鉴共享。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除了精通法律理论知识,还应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方法,不断地从同行或其他法律部门吸取最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
原标题:犯罪现场重组方法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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