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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秉承办案标准化和流程化及团队化的标准,擅长办理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重大、复杂渎职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也擅长办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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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索要贿赂情形
2015/3/4 11:38: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930次   
关键词:职务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贪污受贿罪  

 

中国法院网讯 (郑妍) 利用负责专用线管理、维修的职务便利,编造工程和虚构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共计278万余元;同时还向业务单位索取贿金人民币5.5万元。88日上午,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汪茂胜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现年42岁的汪茂胜出生于江苏徐州,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任上海铁路局徐州工务段线路科工程师,负责地方专用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铁路专用线是由地方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是铁路运输网的组成部分。鉴于线路维修标准的统一性和铁路维修的专业化,专用线产权单位一般都委托铁路工务段负责维修等业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汪茂胜以领导安排年底预留工程款为由,要求夏邑县某铁路线路养护有限公司王经理与工务段签订一份虚假的关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的维修合同,并指使王虚开发票,从工务段套取工程款19.8万元。次年10月底,汪茂胜以帮助工务段解决费用等为由,要求铜山某工程处刘经理签订一份虚假的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专用线的施工合同,指使刘虚开发票,从工务段套取工程款5.6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汪茂胜在代表工务段商议专用线年度维修事宜,或洽谈专用线道口维修等业务时,多次谎称某铁路公司是工务段的下属单位,分别蒙骗江苏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某粮油进出口公司等14家专用线产权单位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某铁路公司签订虚假的维修施工合同。上述14家单位依据虚假合同向某铁路公司付款后,汪便指使未实际施工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杨某宝等虚开发票,从某铁路公司套取工程款。期间,共套取钱款250多万元。

 

除此之外,汪茂胜还在2011年春节前以替单位解决费用的名义,分别通过走访和打电话方式,向明达工贸和龙腾公司负责人索要费用。明达工贸将3.5万元、龙腾公司将2万元汇入汪的银行账户。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汪茂胜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于套取工程款的事实,本案中某铁路公司为国有铁路企业投资成立,系国有企业,依照刑法规定,在国有企业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财产,即便原财产性质属于私有,仍以公共财产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工程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侵吞处于某铁路公司管理中的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标题: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索要贿赂 工程师数罪并罚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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