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儿童中大部分儿童智力正常、情绪稳定,他们大都是在不良环境教育下发展成罪犯的。这些行为也是病态心理或行为障碍的表现,经常是流氓团伙的集体行为,较少是一个人做的。这种少年犯一般是特别低估自己,认为自己学习差、无能力,不能与人竞争取胜,不能被社会接受,对社会是无价值的;有的则是要求得到人们的注意,渴望寻找刺激。因此通过这些超越法规的行为使自己兴奋,得到“生活乐趣”,或者引起人们对自己的注意。犯罪行为的原因,大部分是由心理社会因素引起。如家庭缺乏温暖,父母厌弃他们,老师忽视、批评、冷淡他们。一旦遇上流氓团伙,他们就认为能从中得到“温暖和关怀”。还有的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得来的如观看电视、电影及周围环境中有些人的行为。对儿童犯罪行为的帮助主要着重于环境的改善,即减少引起儿童产生犯罪行为的不良环境。对于问题严重、需要在特殊机构劳动教养的儿童,可采用根据学习理论设计的行为矫正法。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险物质。
以上8种指的是具体行为,而不仅仅是罪名。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在参与走私军火的过程中,实行了上述8种行为,那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实施上述8种行为,就不会对走私军火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应该是从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的。
原标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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