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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刑辩百科
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您,我国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不适用死刑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由资深律师组成,为委托人量身打造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在十多年团队办案的集体实战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企业家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共同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网络犯罪、大学生犯罪、信用卡犯罪、知识产权、高科技犯罪等犯罪案件总结出来了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成功提供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十年沉淀成就辉煌,相信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品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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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则细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有哪些亮点?
2015/4/1 12:30:10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812次   
关键词:死刑复核是什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法律监督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规则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还指出,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原标题:新刑事诉讼规则细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必要时最高检可讯问被告人

作  者:陈菲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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