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和方法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使刑事案件能得到迅速处理的特别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情节轻微的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审判程序。近几年来,我们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有机统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障人权,对简易程序出庭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3年至今近两年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共423件603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41件194人,占提起公诉案件数的33%。在使用简易程序方面,我们感到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成效,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如何正确使用简易程序做好出庭工作做一探讨,以供借鉴。
一、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所占比例不高。
有相当一部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普通程序取而代之。既有办案人员诉讼效益观念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诉部门检察官少案件审查工作量大的原因,还有简易程序本身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公序的审查期限只有二十天,实践中办案人难以把握,会出现超审限办案的被动局面,令办案检察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就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而言,即使有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但为了稳妥和保险起见,还是宁愿按照普通程序来进行审查。人力资源的严重匮乏和工作机制的滞后制约着简易程序在检察院法院的大幅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的情况可见一斑。
二是法检两家办案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理解存有异议。
法院的认为刑事案件中只要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检察机关认为只要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且没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出现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法检两家在认识上不够统一。法院在审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一般都在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而有些时候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法院却不愿意。这样的观念误区在实践中危害很大,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是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虽然被告人认罪,但承认的罪名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一致,还有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并不悔罪。承认犯罪事实不等于认罪,认罪不等于悔罪,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还要具备其他条件),但从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角度出发,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不宜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再有,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虽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有的法院就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为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般都是庭前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因为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只有二十天,而民事损害的事实较复杂,当事人双方很难在此期间达成和解。还有,如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问题,法律亦无明文规定等等。
二、推动和改进简易程序使用的几点建议
要正确处理好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案件质量的关系,提高诉讼效果和审判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强化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监督。
虽然检察机关不能最终决定或者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但是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一种程序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权力在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要求其进行复核。这个时候检察建议书实际上在法无明文规定要求复议权的情况下,起到了一种促使法院慎重否决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要运用好量刑建议权以强化对法院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书中表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使得法院及被告人明确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同时,该量刑建议也可看做是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的参考。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庭后调查制度以强化对法院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
在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向被告人、旁听人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了解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查,可以全方位地了解庭审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的行为,检察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监督。
原标题:浅谈公诉环节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对策
作 者:刘哲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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