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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单位犯罪是与个人犯罪相对而言,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主体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数十年的辩护经验中对单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共同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高科技犯罪等犯罪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探索出许多与时俱进的辩护技巧。并且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与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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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015/4/17 14:34:41   来源:长葛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710次   
关键词:什么是单位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关键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的收益到底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今年8月底的一天,在长葛市检察院公诉科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承办检察官一语中的。 

 

案卷材料显示:20069月至20079月,尚某在长葛市红星金属加工厂工作期间,在工厂没有销售给黑龙江煤矿集团鹤岗分公司货物情况下,应同村老乡的要求,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到4.7万余元,他从中收取2.2万余元好处费。今年8月,公安机关以尚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至长葛市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细致的走访调查,发现长葛市红星金属加工厂成立于1987年,属于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812月注销。虽然尚某等3人共同承包了该厂,但尚某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人。这桩案件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收益的去向是关键。 

 

检察官围绕这一关键点再次调查取证,发现尚某将这些收益以企业名义向村里交了管理费、承包费及向村里修路捐款。也就是说,收益全部用到该企业日常经营中,并非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公诉科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该案并非自然人犯罪,而应当构成单位犯罪。依照《关于河南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规定,单位构成本罪的,虚开税额要达到5万元。该案虚开税额为4.7万余元,因此,尚某的行为构不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长葛市检察院将审查意见告知侦查机关,最终公安机关主动撤回该案。

 

原标题: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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