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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少年犯罪主要指少年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盗窃或者团伙抢劫等。大部分犯罪的少年都是智力正常、情绪稳定的,但大都是在不良环境教育下而成长的。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少年犯罪的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三是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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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制度?
2015/7/2 17:36:44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浏览次数:876次   
关键词: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未成年人犯罪  

 

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4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回访帮教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一、回访帮教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4年,石柱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9件,涉案人数217人。针对未判处实刑及实刑已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48件,回访53人,回访帮教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案件数的37.21%。其中,2010年审理2959人,回访帮教910人;2011年审理3354人,回访帮教1012人;2012年审理3056人,回访帮教78人;2013年审理1622人,回访帮教1213人;2014年审理2126人,回访帮教1010人。

 

二、回访帮教存在的问题

 

1.实刑不好回访帮教。2010年至2014年,石柱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刑执行完毕45人,通过电话、走访等联系到22人。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由于实刑执行完毕,部分未成年人已经离开本县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或者避而不见,并且有部分未成年人已经跟随其家人搬离原住所,新住所地址要么无法查找,即使查到,因为距离较远也难以找到本人。因此,对这类判处实刑并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的难度较大,即使能通过电话回访,但帮教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2.回访帮教配合度不高。调查显示,法院对未成年犯回访帮教一般会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电话回访,二是走访。但是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未成年犯及其家人对法院回访帮教人员的配合度不高,甚至出现拒绝回访帮教的情况。也有部分缓刑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因不愿接受法院回访帮教而离开原居住地,更换了联系方式,回访帮教工作无法开展。通过对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大多数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对法院的回访帮教或多或少都存在抗拒的心理。

 

3.回访帮教工作量大。由于未成年人对法院回访帮教的不配合,使得法院回访帮教人员无论是面对判处实刑还是缓刑的未成年人,要成功回访帮教一次,往往要往返跑好几次。再加之有的未成年人,因其被法院判处刑罚而生抵触心理,法院回访帮教人员仅仅一两次的回访帮教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改变没有任何效果,需要进行长期的回访帮教。从石柱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每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增减虽不稳定,但数量都不低。面对数量如此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仅靠刑庭3名法官、2名书记员,回访帮教的工作量非常繁重。同时,随着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更使得回访帮教工作越来越难以落实。

 

4.回访帮教方式有待改进。目前法院主要采用走访及电话回访两种回访帮教方式。通过调查发现,这两种回访帮教方式越来越显得不足以应对数量庞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势,使得很多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回访帮教,或者没有得到有效的回访帮教,从而再次误入歧途,走上二次犯罪的道路。因此,法院应基于未成年案件累积数量多、情况特殊、形式多样等特点,对回访帮教方式加以改进。

 

三、完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制度的建议

 

1.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回访帮教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家属拒绝回访的最大原因是担心孩子曾经的犯罪事实被广而周知。由此,在回访帮教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尽量通过一对一方式进行回访帮教,尽可能避免在学校、单位等会令未成年人感觉自尊心受挫的正式场合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2.建立回访帮教档案。建立回访帮教档案能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可以根据回访帮教的情况,详细记录回访信息以便定期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帮教。此外,也要根据回访情况、之前的庭审情况及案卷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未成年犯的个别化矫正措施,才能将回访帮教的效果发挥到最大。

 

3.耐心教育与说服。在回访帮教工作中发现,很多未成年人的抵触心理来自于不愿意回忆自己做过的错事,并且因此而与家人产生矛盾,或产生自卑或自暴自弃等情绪。回访工作人员应当耐心沟通,全面了解其心理状态、生活及教育情况,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耐心告知其回访帮教的重要意义,说服其配合工作,将法院教育与家庭教育并重,将教育与温情关怀相结合。

 

4.设置专门的回访帮教人员。一方面,法院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犯判后回访帮教,既能有效减少刑庭工作人员的压力,也能保证回访帮教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有专门人员负责回访帮教工作也能增强回访帮教的专业性能,以科学的方式指导未成年人的改造,避免空洞的说教,防止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对回访产生厌恶情绪。

 

5.推行多样化帮教方式。除走访、电话回访帮教外,法院还应当利用现代多元化的交流沟通渠道改进回访帮教方式,如利用书信、短信、微信、QQ、视频聊天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教,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回访工作更加顺利,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未成年犯感受到亲切和放松,以便进行长期的联系和帮教。

 

6.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因此回访帮教人员在回访帮教过程中,除帮助未成年人改造及回归正常生活学习外,还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以免其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原标题:完善回访帮教制度 降低未成年犯罪率——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对未成年罪犯回访帮教的调研报告

作者:李方政 闫建刚 冉志明 向 娟 董如易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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