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难是备受律师界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之一,多少年来,从法律界专家学者到律师实务界一直在不断呼吁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律师阅卷碰壁的现象屡有发生,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律师阅卷权保障不足,刁难有余,部分执法单位还存在这样或那样“打折”、“缩水”的做法、甚至规避法律、拒绝执行法律的现象。
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己的调查取证去手机相关证据材料,二师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获得有利于辩护的材料。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律师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和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涉案证据等调查取证材料只有通过阅卷才能充分了解,否则律师的辩护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不能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无法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使辩护律师无法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皆由辩护权而产生。而阅卷权是保障辩护权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不能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直接损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辩护权。间接的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应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如何去知道法律事实。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刁难阻挠律师依法阅卷者的责任,使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切实保障,不再使律师无卷可阅。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必须将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降低法院,检察院对于阅卷权利的控制,不能再让阅卷必须得法院检察院点头才行的事件发生。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阅卷要求必须无条件地满足,不能将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片面依赖舆论的压力或者上级的指示。在保障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法院、检察院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的权力。
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开更直接的涵义是司法个案的公开,唯有将司法公开真正落实到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上,司法公开才不至于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原标题: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作者:刘武俊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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