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以往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这“老三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成为当前反应比较强烈的“新三难”。
樊崇义对《法制晚报》记者详细解读了“新三难”。首先,新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律师辩护存在新“三难”
但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设卡较多,存在着证据目录列明的证据不提供给律师的情况。即只有目录而并没有实物,辩护律师没有实物去调查取证以及翻阅案卷很难得知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很难给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样的情况无意会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无从实施,并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二难”体现在,新刑诉法亮点之一是围绕“证人出庭”新增了警察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但近一年来证人出庭率无明显提高。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证人出庭比例不到5%,新法实施后,这个数据基本持平。法庭质证难,使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是证人不愿意到庭,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怕耽误审案时间,怕麻烦,也不愿让证人到庭。”樊崇义说。此外,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证人安全保障的配套制度,证人到庭还存在路费、住宿等问题。不仅如此,证人也有害怕被报复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这都是因为我国的法制教育低下所造成的,我们需要推广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也需要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让司法人员去看清法律事实。
“第三难”体现在,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都应听取辩护人意见。但实践中,部分法官对辩护律师仍心存偏见,导致律师正确意见有时很难被法官采纳。由于我国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法官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
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报告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救济职能,也是为了解决一捕到底的做法,同时也解决了侦查机关权利过大的问题。然而,目前该审查仍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无羁押必要性并提出释放被告人的建议时,法院经常以认为有羁押必要性做简单答复,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对立
樊崇义表示,调研发现,在如何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关系的认识上,基层司法人员还存在很大差距。“很多人总是把这两者分割开来,认为要打击犯罪就不能保障人权,甚至有些领导认为只要把犯罪打下去了,就能保障人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加强观念上的学习,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法典,也是诉讼规律的要求。必须让基层司法人员意识到打击犯罪是打击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那些没有过错的被告,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能侵犯的。我国推广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当成是犯罪分子,人权保障志在必行。
“少抓人”观念没有落实
新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予逮捕,并将社会危险性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犯罪、企图自杀等五种情形。
但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基本上不提供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只笼统表述为有“社会危险性”。由于未出台认定五种情形的标准,办案人员往往凭经验把握,造成执法结果不一。
其次,办案中仍存在“够罪即捕”思想。对于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明知不符合逮捕条件,但为了“省事”,往往借助逮捕措施的强制性,以捕促调。
非法证据排除认识不一
报告指出,依据新刑诉法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不多。对公诉人而言,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比较困难。目前主要采取审查笔录等进行筛查。
问题集中体现在讯问时录音录像制作的不规范:许多案件未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有些录音录像未全程进行;有的不标注时间;有时侦查机关自称设备坏了。
樊崇义坦言:“新刑诉法实施后,刑讯逼供少了,但是变相的刑讯逼供还存在。有的律师说,嫌疑人是被晒、饿、冻、烤才得出的口供。”刑讯逼供防不胜防,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自己的觉悟高了,再辅以相应的法条予以规范,才能真的杜绝刑讯逼供的事件的发生。
报告指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6部委发布了许多实施细则。
其中,最高法发布548条,最高检发布708条,公安部发布376条,六部委联合发布40条,加上新刑诉法本身290条,一共出台了1962条实施细则。
此外,设立了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对于外逃贪官违法财产的处置程序等特别程序。根据新法的实施,建立了防止冤假错案的专项活动,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从中摸索总结了一系列防止冤假错案的底限标准。
原标题:樊崇义:律师辩护现“新三难”
作者:纪欣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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