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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刑辩百科
为防止法官裁量权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量刑程序规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既可能都是从宽情节,也可能都是从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且数个逆向量刑情节既有法定的、又有酌定的。我们总结一套科学的量刑辩护方法:从量刑起点辩,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进行辩护;从确定法定基准刑期辩,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准刑进行辩护;从确定宣告刑辩,即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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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2011/9/27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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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所谓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指的是行为人犯什么罪,刑法规定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据粗略统计,刑法分则中有120余个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有13个罪名只能由单位构成,有115个罪名既可以有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在这115个罪名中,有95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致的,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的对自然人处罚的标准处罚。有20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中有18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有2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这20个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8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5条单位高利转贷罪、第179条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一款单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二款单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2条单位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单位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二款单位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单位信用证*诈*骗*罪、第198条单位保险*诈*骗*罪、第205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规定的骗购外汇罪。

  在处罚不一致的20个罪名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标准明显轻于自然人,这种情况有9个罪名,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而单位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员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如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其责任人员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另一种情况是,对自然人犯罪规定了罚金刑,而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没有规定罚金刑,属于这种情况有11个罪名。
 

  总之,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无论是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还是没有规定罚金刑,都意味着在犯相同之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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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定义

在论及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存在一个称谓问题,即是称为法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称为法人犯罪。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法人犯罪是一种通行的说法。但法人犯罪的称谓也受到一些非议,主要是:法人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刑法上,虽然采用了法人犯罪一词,构成犯罪的却不限于法人。例如某些银行的分行、支行、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中的非法人团体等,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某些条件下却可能成为某种法人犯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法人犯罪就出现了名实不符的现象。为此,作为取代法人犯罪的称谓,单位犯罪一词出现了。单位一词较法人更为广泛,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而且,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单位一词,因而使单位犯罪一词具有了法律根据。当然,对于单位犯罪一词,也有人提出非议,认为单位一词过于广泛,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难以作为法律语言。我们认为,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两个称谓各有所长,取舍都有困难,法人犯罪主要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通用性,因而在理论研究中不妨采用。但在各国立法中,同样存在不同的称谓。例如公司犯罪、企业犯罪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法人犯罪联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由于犯罪的不仅包括法人团体,还包括非法人团体,甚至国家机关等,因而规定为单位犯罪并无不可。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甚至刑法教科书中应当通用单位犯罪这一称谓。当然,在理论研究上并不完全排斥法人犯罪的称谓。

   在刑法修改中,对于刑法中如何规定单位犯罪提出了各种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1)法人名义说。(2)领导批准说。(3)法人利益说。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或非法人)。我们认为,单位犯罪区别于个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正因为这种犯罪是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因此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视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新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该说,这并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我们认为,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以下界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我们认为,这个概念科学地提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使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严格区分,是我们正确认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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