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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刑辩百科
为防止法官裁量权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量刑程序规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既可能都是从宽情节,也可能都是从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且数个逆向量刑情节既有法定的、又有酌定的。我们总结一套科学的量刑辩护方法:从量刑起点辩,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进行辩护;从确定法定基准刑期辩,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准刑进行辩护;从确定宣告刑辩,即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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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2011/9/26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2次   
关键词: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参照《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单位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相关阅读

专题: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主要有五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所谓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实有的金额的行为。所谓与其预留印鉴下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和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生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由于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与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要求不同,所以应当把个人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与单位金融票据*诈*骗*行为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所*诈*骗*的资金归单位所有的,即属于单位金融票据*诈*骗*案。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所骗资金归个人所有,即属于个人金融票据*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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