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旧社会开妓院的老鸨)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5286.html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苦于问题的解答》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71.html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4807.html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4805.html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4908.html
(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4806.html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4809.html
(八)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年修改)http://www.chinalawyer.me/a/20110701/1618.html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