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量刑标准刑辩百科
为防止法官裁量权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量刑程序规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既可能都是从宽情节,也可能都是从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且数个逆向量刑情节既有法定的、又有酌定的。我们总结一套科学的量刑辩护方法:从量刑起点辩,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进行辩护;从确定法定基准刑期辩,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准刑进行辩护;从确定宣告刑辩,即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进行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量刑标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2011/9/27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2次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相关阅读

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牛律师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 

7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