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恶劣的*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