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标题】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