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
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