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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刑辩百科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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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程序
2011/7/19 0:00:0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0次   关键词:

【关键词】刑事程序  刑事诉讼执行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 刘平凡律师 

编者按: 犯罪是一个现实社会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实际问题,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罪犯被依法交付执行,刑事执行程序就已经开始。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实际问题,为维护罪犯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牛律师刑事辩护网刘平凡律师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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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程序概述

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条文

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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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一是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如将徒刑的判决交付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自己实现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的活动,如自己实现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一是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问题,如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
    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事的最后一个阶段,其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使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有圆满的结果。不仅能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并在执行中改造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且能重返社会的新人,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使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在押人能立即得到释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借此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儆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并且能够通过执行检验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和社会效果。


刑事执行疑难问题解答


 1、判决后是由公安机关还是法院执行?有哪些法律依据?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指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期满而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生效判决和裁定因内容不同,执行主体也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11条、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有关部门执行。

2、死刑命令签发后,还有没有停止执行的可能性?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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