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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刑辩百科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个证据的概念告诉人们,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等。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有些司法人员图省事、走捷径,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诱证骗证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精于对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进行审查和评判;善于运用两个证据规则和新刑诉法论证某一控方证据违法,并说服法官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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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的声像资料?
2011/8/4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次   
关键词:

1.声像资料属于勘查笔录。如果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行为人完成犯罪后的行为,不能称之为“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固定和收集的一种手段和附属形式。如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的录像、拍照不能称之为“视听资料”,而是现场勘查笔录。

2.声像资料属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笔录。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常常采用讯问、询问与录音录像同步的方式记录讯问(询问)情况,给犯罪嫌疑人、证人形成思想上的巨大压力和心理震慑,能达到使其不敢翻供和翻证的目的。其实,这样的录音录像资料所起的作用,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笔录的作用是相同的,只不过前者更形象、直观、生动。这与前述起固定作用的声像资料不同的是看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如果用于固定证据,则为视听资料;如果用于反映讯问情况,则为讯问(询问)笔录。但是在证明办案人员讯问、询问过程的合法性时,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取得的声像资料,则应称之为“视听资料”。

3.声像资料应该归入“再生证据”。如*受*贿*案件中,检察人员对*行*贿*人与*受*贿*人串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取得的声像资料,就不是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再生证据”,只能作为证据线索使用,不可直接界定为视听资料。

由此可见,视听资料具有相对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合理地将声像资料归入相应的证据种类,不能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的声像资料统统归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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