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运用那种程序或者方式进行检查和勘验,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检查(勘验)笔录》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专卖人员进行现场制作。《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因此,在《检查(勘验)笔录》中必须注明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确认。《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阅读,或者是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检查(勘验)笔录》分为现场文字记录和现场绘图两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的规定,现场文字记录需要包括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现场和物品的状况;检查(勘验)的全部过程和程序;检查(勘验)的结果和结论;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等内容。 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的规定,现场绘图需要包括图纸;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等内容。
四、《检查(勘验)笔录》的文字记录应当是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用词准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检查(勘验)笔录》的绘图应当是线条清晰、比例准确、方位明确。
五、《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是当场制作和当场定稿,一经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不得再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