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为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确立了可操作性规则。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但非法证据不等于虚假证据,即使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也并非都是“无中生有”。而且从实践中的经验来看,通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大部分言辞证据还是能够反映出案件的客观事实,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能够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如果仅仅因为侦查机关取证手段不合法,就导致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非法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从而出现像“辛普森杀妻案”中因警察违法取证,最终法院对事实上杀人的辛普森而无法定罪的情况!
这样的结果我们是否能够接受?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机关的公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法律授权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合法权益。如果国家机关违法行使权力,通过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侦破案件,那么世界各国的历史都无一例外的证明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机关对公民所犯下的恶行是任何一个罪犯所无法比拟的。
我们不能因为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恐惧,而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漠视或者甚至鼓励的态度。任何犯罪都应当在正当程序之下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惩罚犯罪并不是国家机关侵犯人权的理由。美国当年推行“沉默权”的直接后果,使得美国警方破案率从60%一下跌到40%,但在美国警方提高刑侦科技水平的努力之下,并不妨碍美国成为我国贪官和精英们趋之若鹜的法治国家!
而回顾我国1983年、1996年和2001年4月开始的“新世纪严打”的历次“严打”运动中,在几乎不受法律约束办案的公安机关和不讲程序正义的法院,“从重从严”的联合打击之下,除了人满为患的监狱之外,“严打”并未从根本上扭转日益恶化的社会治安。我们不否认司法机关在“严打”中的确打击了部分犯罪行为,但却是以一系列地轻罪重判甚至冤假错案为代价的!这样不受约束的打击犯罪不仅严重地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并且给司法腐败创造了机会!
这种以司法机关不受法律约束为前提的“稳定”局面,是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的,也和十五大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相悖!
综上,我们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只有一个:约束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