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回忆一下*职*务*侵*占*罪是《刑法》271条和《刑法》第183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详尽的规定。具体的构成,我不再重复这些构成的主体、客体、客观、主观方面,这些就不再一一介绍了。关于*挪*用*资金*罪方面,在《刑法》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所有,或者是借贷于他人的数额较大的。虽然说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盈利和非法活动的,这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还要有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主体方面要件等等。我下面讲我在业务活动中的四个案件,希望给大家一些提示。
第一个关于马雪*职*务*侵*占*罪变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技巧。马雪这个案件,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在05年10月份,马雪的母亲来到我们所找到我,她说因为她姑娘因为*侵*占*销售电话卡款项一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刑拘,并且母亲带来了从北京公安局带来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查明犯罪嫌疑人马雪利用在迪信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在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犯罪嫌疑人高斌,在05年5月至9月间,先后从迪信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提取价值365万元的手机话卡、充值卡,变卖之后变为己有。所获脏款大部分已被挥霍。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马雪、高斌的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条,涉及*职*务*侵*占*罪。我接到这个案件以后,这个案件涉及金额365万元,并且直接由北京市公安局进行侦查,由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处罚力度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作为马雪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方面的提供意见的辩护人,首先向检察官了解了案情,并拟定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这个法律意见书,我后面要讲。我认为经过向办案检察官和有关证人,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当然我不是取证的,走访了有关证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我认为构不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首先第一部分陈述了马雪和高斌是男女朋友关系,从5月到9月份,马雪以销售人员的身份,领取了价值365万元的礼品,并且变卖以后的赃款,大部分由她男朋友高斌所掌握。高斌用这笔资金开办了一家公司,开办这家公司的结果他告诉了马雪,马雪占据这个商务公司的股份9%,高斌占了51%,其余部分的款额全部被高斌所挥霍,高斌给马雪买了一个跑车,并且在永定门这边租了一套房,这个财产花了之外,其他的300余万元,有的钱他骗马雪,说拿这个钱,因为他自己犯了*故*意*伤*害*罪,要摆平这个事情,需要北京请社会上的给他摆场子,就是给他助威,只要参加的人都要给一笔钱,这个款是这样挥霍掉的。
所以我认为,当时马雪并不知道这个款额,自己又没有*侵*占*,她也不知道高斌的情况是怎么花掉这300多万元钱的。所以马雪所在的公司没有拿到这部分钱,所以马雪的公司就问马雪要这个钱,说到三个多月了,说这个钱要回公司了,所以马雪就问高斌这个钱花在哪些地方了,还有300余万元放在哪里去了?这样高斌用他自己办的商务公司,开了一张透支的商务支票,给了通讯公司,通讯公司一对帐一看是透支的支票,就马上向公安机关保安。在这其中,马雪有归还公司这笔钱的意图,她不是想把钱占为己有,之所以没有归还公司,是由于高斌为挥霍无度才造成这个情况。所以由此可见,马雪的行为不是*侵*占*行为,而是*挪*用*资金*行为。
所以我分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把事实详尽的陈述,因为到这个时候,我们的介入不是太深,所以按照检察院的卷,我们是看不到的。所以对案情的介入不是特别深,所以要求我们对经济犯罪事实方面的陈述和描述要尽量清楚一些,所以检查官看律师费了这么大劲头,写的这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这样他有可能采用你的意见,我们第一部分要把客观事实,一步一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当事人家属的陈述等等,然后来写一下。再加上,这个客观事实认清了之后,要加上一些证据支持。哪些证据,也可能是案件的陈述,或者是起诉意见书等等,把一些客观情况,证据支持的要专门写一下证据方面的支持。第三个,你的判断,律师的判断,法律的判断,归纳言语的判断,然后得出一个法律意见,我认为不是*职*务*侵*占*罪,是*挪*用*资金*罪。这个法律意见书,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所采纳,起诉书上就做出了马雪是*挪*用*资金*这样的认定。具体起诉书上的描述,说是05年5月至9月份,先后从单位库房提取价值360万余元手机话卡、充值卡,变卖之后归为己有,进行盈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同时我们还提出马雪是投案自首,因为在第一时间里,她陈述了高斌和她的犯罪事实,提出了这个观点是投案自首。这样马雪所犯之罪,*侵*占*罪变为较轻的*挪*用*资金*罪。
在审判阶段,我仍然作为她的辩护人,提出几点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马雪和高斌没有事先进行预谋活动,提出了马雪在本案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也就是说言外之意,是一个从犯的作用。马雪没有前科,而高斌有前科,高斌因为*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钱具体花到哪儿去了?马雪并不知情,所以高斌应当承担这本案的主要责任。第三个方面,着重强调马雪投案自首。最后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把高斌在判决过程中作为第一被告,因为他原先是缓刑,以后将这次犯罪定为七年有期徒刑,而马雪被判成五年有期徒刑。两个被告在上诉期间,均没有上诉,本案宣布结束。结合上述马雪*挪*用*资金*案件,我们分析*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因为律师的工作,你要告知当事人的家属,通过什么形式呢?不是通过我们的讲解,对他的安慰,会见被告人的次数多少,我们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这个法律意见书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也可能是综合的,也可能是一部分的,但是这个法律意见书必须要出具的,我们光大事务所养成这个习惯了,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否则就视为律师工作不到位。要注意出具法律意见书。你不能因为您出具了辩护词,而忽视了法律意见书,在公检法对法律意见书的重视程度,要比你也的辩护词的重视程度要高的多。
第二点,律师应该注意,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提出自己合法的观点。但是在庭审中,不宜加剧自己与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矛盾。被告人的律师和那个被告人的律师斗,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往往起不到辩明事实和法律正确适用的作用,并且还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造成不必要的矛盾,所以既要注意责任划分,又注意在庭审过程中,不能使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人和律师之间发生矛盾。
第三点,要注意寻找对自己所辩护的人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法律事实。律师应该用无罪推定的概念,公检法都是有罪推定的,而律师应该用无罪推定的概念。比如说马雪案件中,跟高斌所比较起来,马雪在单位工作表现好,没有违法违纪的现象,这个能够说服法官,说服检察官。
第四点,我不赞成律师直接取证,应该通过取证申请书,向司法机关申请让律师去取证。根据马雪这个案件,得出这四点经验。
第二个案件,我讲一下朱子军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取保候审后,又被撤销案件的这么一个案件。朱子军是06年7月份筹建石油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又成立了石油研究所,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朱子军为董事长,王继远任总裁。新入股的董事,他们筹建公司以后,又吸收了七个海外股东,这七个海外股东,先期投资为200万元人民币,他们有一些是澳大利亚的,有一些是美国的。这几个股东,加上原来的股东,几个股东投资以后,该公司召开股东会,把这个钱全部投到海南的一个石油研究所,这个石油研究所,它的董事长是咱们退任的劳动人事部的一个副部长作为这个石油研究所的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所以如果运作起来,利益是丰富丰厚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问题,王继远作为公司的总裁,就把200万的先期资金,其中100万占为己有。王总说这100万投到办公经费了等等这些,七个股东不愿意。说我们没有让你做这些事情,我们投资了100万,是投资石油研究所的,没有让你给人家开工资,也没有让你用做平时花费。朱子军把其中100万增加了石油研究所的注册资金,这种情况,这七位股东是愿意的。这样就把王继远报案到到阳湖公安局,是一个市公安局,相当于市公安局的级别。先把王继远通知,通知之后,阳湖公安局就采取了一个办法,通知了朱子军董事长,说你到海南,你在哪个地方?朱子军董事长说我在广州,那你来吧,你协助一下调查,就是调查王继远*侵*占*公司财产罪的犯罪事实,你来协助一下。没有你的事情,你是董事长,这个钱你没有拿到家,没有你的事情。朱子军就到海南湖公安局了,然后讯问到晚上12点钟,然后公安局长把朱子军送到门外的时候,说朱董事长你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