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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结合犯是数个原本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犯罪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日本刑法中规定了结合犯的表现形式,例如:甲罪+乙罪=法定的甲乙罪。而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结合犯的典型,其表现形式仅为:甲罪+乙罪=乙罪。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为绑架后杀害被害人,法律只规定成立绑架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结合犯的刑事辩护领域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并且已总结出丰富的辩护经验,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若有任何刑事案件咨询请拨打4006066148,您将会听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供的最专业的法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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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如何区分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2012/3/19 9:50:46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86次   
关键词:结合犯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结合犯的独立性,即结合犯是由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而结果加重犯只是单独的一罪。详言之,结合犯须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罪与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结合。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罪引起的,它依附于基本犯罪而存在,所以只有基本犯罪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

 

此外,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之结果,一般为过失。结合犯有既遂未遂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实际上包括了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是指由于绑架行为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这里只有一个绑架行为,故是结果加重犯。而“杀害被绑架人的”是指除了绑架行为以外,还存在着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是结合犯。二者有着质的不同,刑法中将其不加区分,同样对待,恐非妥当。

 

原标题: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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