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结合犯的设置规律
制约刑法设置结合犯条款的规律,是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
设置结合犯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详言之,在任何国家内,以牵连关系、并发关系等为表现的具有一定联系的犯罪形态,都是客观存在的。究竟是否规定为结合犯,应以如何达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为判断标准和制约条件。
刑法在现存法定刑和相应刑罚制度下,对于具有一定客观联系的犯罪,选择适用相应的处断原则可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刑事法律便无设置结合犯条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应设置相应结合犯条款。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1条关于强盗强奸罪的结合犯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结合犯条款。涉及结合犯罪名有抢劫重伤罪、抢劫杀人罪、强奸重伤罪、强奸杀人罪、侵入住宅抢劫罪、侵入住宅盗窃罪、放火杀人罪等,并且被结合之罪应限于故意犯罪。这一立法建议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必要增设,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立法建议涉及的结合犯中,被结合之罪,除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外,其他犯罪即抢劫、杀人、重伤、强奸、放火、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严厉的、足以容纳严重犯罪并可使处刑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要求的法定刑条件排除了设置结合犯条款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只要科学地把握结果加重犯和具有牵连、并发等关系的犯罪形态(即牵连犯,实质数罪等)的本质特征,仍然可以较为准确地将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开来。考察各国的刑事立法例,基于此目的而大量设置结合犯条款的实例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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