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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牵连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指的是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这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类型化特征。牵连犯原则是裁判上的一罪,通常实行择一重罪断处的方式,但例外情况下也会实行数罪并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为委托人专业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各区域团队之间精诚携手,众志成城,通力合作,始终勤恳若“牛”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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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 中国不应取消牵连犯
2012/3/19 10:14:14   来源:找法网   浏览次数:754次   
关键词:牵连犯犯罪怎么办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数罪并罚    

牵连犯不应取消

 

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取消了牵连犯,中国也有一些学者由此建议取消牵连犯。

 

因为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态及数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性。因为这种牵连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普通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范围内。若取消牵连犯就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适用数罪并罚就是将其与普通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

 

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

 

刑法总则中多是规定一些概念及总的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罪名罪状及法定刑。总则中的规定对分则各罪都适用,起总的统帅作用。由于可能构成牵连关系的情况很多,所以在分则中分别规定是不科学的,既有可能不能穷尽一切牵连犯的情况又使分则过于繁琐。所以应在总则中规定牵连犯的概念。

 

在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后,还应规定牵连犯的界定原则。即牵连犯有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两种,要符合成立条件的才可构成。牵连犯的界定范围不宜过宽。

 

牵连犯一律适用数罪并罚

 

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

 

如前所述,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单独适用从一重处断或单独适用数罪并罚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种吸取二者优点的新的处罚原则,而根据这一处罚原则所判处的刑罚应是介于从一重处断和普通数罪并罚的范围之间。

 

原标题:牵连犯的立法设想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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