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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辩百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本团队律师还知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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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012/3/20 14:14:51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760次   
关键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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