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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刑事资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您: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敲诈勒索案件。通过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特点抓辩点,并 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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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王林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从而对两罪进行区别分析
2015/08/0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15次   
关键词:王林  非法拘禁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索要钱财;也可表现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满足个人提出的一些不法条件(不一定是图财)。

 

非法拘禁和绑架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非法拘禁主观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主观是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获取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非法拘禁罪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获得钱财;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标题:看王林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区别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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