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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刑事资讯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等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拘禁案件。主要辩点是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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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2015/08/0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44次   
关键词:违法逮捕  刑法教义    非法拘禁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91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005122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021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这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中就可看出。

 

原标题: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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