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除刑事诉讼法48条和52条之外,审查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涉及电子数据的是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作出规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在第九章的第五节、第六节及第十一章第一节,对搜查、调取及审查电子数据作了规定和要求。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收集、提交审查的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11〕225号)
该纪要第二条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提出应符合四点要求。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该意见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内容作了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该意见共10条,比较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全过程。
9、关于电子数据检查、鉴定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
电子数据获取、检验分析与呈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GA/T976-2012。
10、《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1、《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苏律协发【2009】14号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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