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力| 听说这样的辩护意见最容易被检察官采纳。
为贯彻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全面提高福田区律师刑事辩护的技能和水平,为祖国70周年华诞献礼,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福田区律师学院联合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福田区青年律师刑事辩护训练营”,至10月25日,已是第三期。本期开班仪式特邀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周文静、原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吴呈到会参与刑辩沙龙,与在场律师深入交谈。
深圳市律师协会商辩委主任、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平凡主持沙龙,他首先提出了“检察官在审查起诉 阶段审查案件是否需要批捕”这一问题。对此,周检察官表示,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已经在《刑事诉讼法》里写明了。很多人包括律师可能认为,在7天之内如果有关系或者后台也许会有“捷径”可走,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案件如果真的是证据上存在问题,就算律师们不说,检察官也会发现。现实中确实往往很多时候时间紧、任务重,因此检察官就更需要律师提供从法律专业上作出的意见,实际上每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官都会看,能够帮助检察官们看到他们有可能忽略的事实与证据,周检察官表示她个人十分感激律师们在办理案件中的专业意见。相比于所谓的通过“朋友”打听案件情况,检察官实际更希望律师们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案件信息,并提交正规的专业意见。如何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当然是要熟悉案件,熟读法律。
对于检察官一般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在第一次侦查中提交的证据不够完整的复杂案件,周检察官表示,律师的法律意见更多会提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好像更习惯于放到审判阶段去讲,当然程序问题也可以提的。因为有些程序方面的小瑕疵可以是可以补正的,所以律师在递交辩护意见时可能会有变化。而实体方面一般不会出现太大变化,因为案件既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实体方面的矛盾就不太大了。一般检察官在拿到证据后会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形式意义的审查,就是这个证据是否违法;实质方面的审查,就是这个证据能否还原案件事实。有些证据做不到侦查机关想要检察院起诉的事实,那么经常会做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总结一下,最重要的还是这个证据本身能够还原什么样的案件事实。
现场律师提出,有些案件中检察官会把所有证据单独举证,有些证据采取打包的形式进行举证,采用后面举证方式是不是因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没有做扎实所以想要避重就轻?对此,周检察官表示,不要介意公诉人有什么形式的质证形式,不同形式的质证方式可能会和不同人的办案习惯相关。对此吴呈解释道,一般而言简单案件单独举证,复杂案件打包举证。因为单独举证能够讲得清,但对于那种逻辑性较强,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多个证据证明事实,打包举证也是为了缩减庭审时间,提高效率,而且这种案件一个个举证也很难形成证据线,理不清逻辑。其实如果打包举证的证据有问题,辩护人也可以提出质证意见的。那么辩护人应当如何质证呢?吴呈指出,应当言简意赅地讲,但不要讲得太满,紧紧围绕证据三性质证,避免把辩护阶段的意见说完。
对于律师行业工作规范化,吴呈表示,律师办案流程规范化是十分有必要的。她还建议律师可以参考检察机关的审查报告也制作律师的审查报告,检察机关的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诉讼经过、案件来源、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罗列,类似于举证质证)、提出对案件疑点的分析,最后就是结论几个部分。因为打出来的内容与看过去的内容是不同的,做审查报告很有利于律师理解案件,加深印象,而且对于案卷量大的重大案件,带着审查报告开庭也是减轻工作的一种工作方式。
会议最后,吴呈谈到了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时还分享了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心路历程。
1.律师与检查官的关系是交锋而不交恶,对抗而不对立。员额制改革之后,检察官对自己办的案件都要终身负责,所以他们其实也是怕办错案追责,在她看来,这是刑辩律师的春天。对于有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官更是希望律师能够提出问题,这样可以提醒检察官,尽量避免办错案。
2.如果说律师是检察官的助手,那么律师的助手是谁?吴呈说:“我认为是被告人”。辩护工作不是律师的独角戏,辩护律师必须要征服委托人,互相配合才能争取最好的效果。
3.就是要打程序,程序就是最简单的方法,实体问题太多了,如果沟通起来真的会没完没了,但程序问题很简单就能进行判断,程序是法律规定,所有程序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也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
4.吴呈还提醒大家,刑事律师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因此一定要保护自己。
整个沙龙气氛愉悦,两位嘉宾各抒己见,以平实朴素的语言讲述了他们对律师与检察官关系的看法,也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讲述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的思维方式。此次对话沙龙加强了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相了解,对青年律师在日后执业中与检察官更好地沟通与多角度地办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