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2月13日,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了《关于“中金国瑞”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通报》,此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未经实地调查、核实,无法确认信息来源合法、客观的前提下,许多媒体纷纷“揭露”了侦查机关案件通报公布内容以外的“舆论事实”,其中不乏媒体对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国瑞公司”)涉案人员进行“舆论审判”。各色推文一经推出,在私募圈、金融圈中引起疯狂转发,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如实对案件进行报道。媒体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并进行“舆论审判”,恐将造成投资人不必要的恐慌、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这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案件通报信息
2020年2月13日,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下称“福田分局”)发布了《关于“中金国瑞”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通报》,通报了福田分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国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侦查近况。通报载明,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对郑某明等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警方已依法采取查封涉案房产、扣押车辆和冻结涉案账户等措施,并将继续追查涉案资产及资金;警方还将全力收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并依法开展持续打击。
在福田分局发布上述通报后,各路媒体就开始作出 “案件还原”,“正义审
判”的报道,其中不乏使用各种未经核实的,恐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引起投资人恐慌等博眼球的字眼。
2020年2月19日“和讯名家”公众号登载的《私募跑路案终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家“伪私募”10人被抓,500多人被坑,员工也未幸免》以及“私募财经”公众号登载的《人去楼空!10人被批捕,22亿"伪私募"清盘,500多投资者被坑!》两篇推文中,均大篇幅地描述中金国瑞公司在2019年6月后就人去楼空,公司跑路,且未对标题中“22亿’伪私募’清盘”以及“500多投资者被坑”等内容的出处进行说明。经查,秦某自2019年5月底宣布中金国瑞公司停止兑付的决定至其被刑拘期间,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福田分局的调查,并不存在跑路及失联的行为。
2020年2月20日“凤凰新闻”公众号登载的《深圳“中金国瑞”涉嫌非法集资被查:涉案22亿 幕后老板实控49家公司》推文中存在多处拼凑且未经查实的信息:
1、“据证券时报报道,根据《投委会与秦鹏见面会议纪要》显示,牵涉其中的投资人总共有503个,总投资金额高达9.4亿元。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有18人,50万元以下的有204人,占投资人总数的40.6%,大部分投资人的出资金额介于5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
2、“关于资金去向,《券商中国》称,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在会议上和秦某对话时得知以下信息:2.5亿元发放利息;1.5亿元发放员工提成;2亿元为公司前期亏损;0.9亿元为公司日常运作;0.3亿元用于软件研发资金;余下资金用于投资:参股投资云南现代矿业勘察有限公司;全资投资蛟河市正益石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缴资金未提及;全资投资华世医药公司,注册资金为10200万元,实缴资金未提及;全资投资香港富盈基金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小的投资项目。”
3、“报道还称,2019年6月,秦鹏终于露面与投资者代表协商清算事宜。在这次会议上,秦鹏签下一份还款保证书称,本人秦鹏承诺以个人名下及关联人代持的所有资产,以及未来可能的所有收入,作为偿还中金国瑞、中金国瑞控股及中金万能投资有关的汇富基金、黄金合同、债券转让合同、中金万能投资合同的投资者的未清偿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来源。”
推文中的信息均未载明明确的出处,且内容中所涉及的投资人人数、总投资金额以及投资去向的信息不仅未获得福田分局或涉案人员的确认,还与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的案件通报信息所公布的数据存在较大出入,该信息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除上述推文外,互联网上多个公众号以及平台登载或转载了大量与中金国瑞公司有关但未经证实的信息。
案件的事实可区分为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以及舆论事实等。客观事实是案件的原貌;法律事实是司法机关根据各方在客观事实发生的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或部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舆论事实是舆论媒体根据其信息来源报道的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
司法机关通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各阶段的刑事诉讼流程,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经历了一个从初步认识到全面掌握的过程,最后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上做到了高度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案件未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甚至是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相关信息、材料未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相关证据未经质证,这些时期所获取的案件事实甚至是信息离案件的客观事实仍存在较大的距离。特别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案件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涉案的关键信息在未经审判公开是不会向社会公布的,那么舆论媒体在这一时期的消息来源仅有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的案件通报信息,对于舆论报道的其他舆论事实的消息来源是否合法、可靠、全面?其报道的所谓案件事实是否能够还原甚至是部分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片面报道、夸大报道,不实报道等问题是值得怀疑的。
新闻媒体,不论是公众传媒还是自媒体,是一个神圣且负有重大责任的职业。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对于媒体所报道的新闻,绝大多数老百姓深信不疑。通过新闻媒体,百姓的生活有了一个通往外界看世界的窗口。正因为百姓的这份信任,新闻媒体肩负着对国家、对人民重大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不仅仅是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促使司法办理案件更加公开透明,保障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地处理,更要通过全面、客观地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原貌。而在未经司法机关公开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仅通过案件通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未经核实的信息来源即对案件进行披露,或作出评论,不仅有失考虑,更有可能因为带有过多的主观臆断而产生误导群众,造成涉案公司投资人不必要的恐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甚至影响涉案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后果。
因此,作为新闻媒体,应紧守客观、公正、全面报道这一底线,切勿对未经证实的信息做过度解读,作出不实的新闻报道,可能造成影响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阻碍法治进程。同时新闻媒体也应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才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倡导的“努力让人民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