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与“内幕交易”之间的“爱恨情仇”(一)
在证券市场中,诚实守信是交易的基本准则。但“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行为给投资者们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为了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什么是”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规避其带来的风险,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8月7日开展际唐内部学习活动,共同研讨“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相关知识,下面让小编带大家共同了解“老鼠仓”与“内幕交易”之间的“爱恨情仇”。
“老鼠仓”指的是一种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腐败行径,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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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
广义的“老鼠仓”主要有三种形式:
(1)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知道相关大额资金的投资信息,却违背受托人义务,私自先行买卖相关证券以追求私利的行为;
(2)相关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人义务,自己先行买入股票,然后用所管理的基金把股票价格拉升,或先于所管理的基金卖出相关股票,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获利行为;
(3)利益输送,即相关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人义务,故意选择不公平的价格或者不适当的时机交易,让公募基金为私募基金高位接盘,致使公募基金被套牢,私募基金却解套获利。
2、狭义
狭义的“老鼠仓”则仅指上述第二种形式。
从《刑法修正案(七)》的表述和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含义与广义“老鼠仓”第一、二种形式比较一致。由于法律对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所以该定义存在扩展的空间,这需要通过执法实践和后续立法来进行完善。
而内幕交易指的是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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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辨析“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区别,首先需要区分“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诚然,从字面上理解,未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一样,都具有秘密性这一核心特征,所以从广义的角度分析,未公开信息也是内幕信息的一种。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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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内幕信息?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内幕信息进行了定义,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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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未公开信息?
与内幕信息不同,目前《证券法》没有关于“未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新《基金法》在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了“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活动”,但是没有规定未公开信息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解释到,“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也没有明确为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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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刑法》上的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不同:
(1)信息来源不同
内幕信息:来源于上市公司
未公开信息(老鼠仓):来源于基金公司(或资管公司)
(2)信息内容不同
内幕信息:主要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主要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一般是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的信息
未公开信息(老鼠仓):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有关证券、期货投资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涉及证券、期货投资的供求信息
(3)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
内幕交易:损害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损害资产管理机构客户及机构本身的利益。
如今,资本市场内外环境日趋复杂,基金证券相关的违规呈多元化,极力加大监管难度。对于投资者来说,深入了解“老鼠仓”、“内幕交易”才是避免掉入陷阱的正确途径。投资有风险,慎重选择还是有必要的。
通过本期文章,相信大家已经建立了关于“老鼠仓”、“内幕交易”的基础知识框架。想了解“老鼠仓”、“内幕交易”的相关案例剖析,请关注“老鼠仓”与“内幕交易”之间的“爱恨情仇”(二)。
内容来源: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内部学习活动
本期编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余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