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2019年30号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规定中:“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明确认定的枪支散件应为枪支的专用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谈及主要性,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规定》的技术说明一文中明确载明的:“鉴于近年来涉案枪支种类发生很大变化,各类新型枪支和枪支散件层出不穷,认定的枪支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中列举的枪支主要零件。”换句话说,是否主要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笔者认为,这是这两年来的有关涉枪案件判罚在媒体上争议不断的主要原因。
武器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是客观事实和客观存在,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我国自动武器学科的泰斗,早年就建立了完善的学科理论和学术体系,明确指出,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是枪械的5大系统,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隶属于这5大系统。公安部2019年30号文以及技术说明中,所提到的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 即源自于此。实践证明,基于客观事实和学科理论的鉴定,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反之,基于主观意识和个人判断的鉴定,注定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认为,有关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起码具有武器学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在查阅有关鉴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时,不妨多加注意具体鉴定人员的毕业院校、教育背景和鉴定实践经验。
按照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看文字似乎很好理解主要二字,但具体到特定案件当中,基本上要认定是否主要,完全是由特定案件的鉴定机构说了算,可能即便老百姓看过了鉴定,也可能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主要。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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