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6 6:07:01
来源: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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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依法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凡具有上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卡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争取从宽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014年12月15日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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