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2014年中国法治建设成果令人瞩目。本年度多部重要法律修正、修订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法治建设为“中国梦”保驾护航。综合舆论关注度和持续度两项指标,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筛选出本年度最受关注的10部法律法规进行回顾和点评。
1.《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布 突显科学立法精神
【回顾】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3日,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反腐惩处力度、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草案亮点颇多,如增加“财产刑”严惩行贿人,修改腐败刚性数额标准,将猥亵罪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加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将看护人员虐待老幼病残的行为和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行为入刑等等,在细微处体现立法的善意,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彰显中国法治进步。
【点评】《刑法》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其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因而历次修正工作都会格外受到关注。本次立法工作适逢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舆论关注的热情自然空前高涨。相关条款的修改不但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其中,草案在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加强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立法举措,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获赞“彰显立法务实”。此次立法工作也遭遇了不同民意的碰撞,尤其是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的相关条款,虽然在法律业界获得广泛好评,但是在民间舆论场中始终存在异议。这折射出公众较为浓厚的重刑主义情结,提示立法者宜积极跟进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公众法治素养,进而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
2.《行政诉讼法》24年后大修 破解民告官“三难”
【回顾】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主要针对各地实践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媒体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呈现十大亮点:第一,扩大受案范围;第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第三,法院应当登记立案;第四,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第五,增加调解制度;第六,完善审判监督;第七,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第八,可跨区域管辖;第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第十,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这十大亮点成为舆论密切关注的焦点。
【点评】此次《行政诉讼法》大修是实施24年后首次修改,修法全程受到公众高度关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诉讼范围,被舆论认为是对行政行为的明显制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权利。而对简化程序、延长诉讼时效等几项诉讼程序的修改,也被舆论解读为是对公民诉权的保障,为公民权利增加“保险阀”。同时,此次修改对行政权力提出了更多严格要求,如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获舆论称赞“难能可贵”,称这给行政机关戴上了“紧箍咒”。当然,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宣传和落实修改后的行诉法,让民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走出“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成为立法和执法部门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3.《预算法》首次大修政府账本更阳光
【回顾】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对于《预算法》的首次大修,使得历时十年的修法历程最终告一段落。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已经实行近20年,其中很多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此次修法工作与时俱进,从多个方面对政府财政工作进行规范:规定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将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避免过度征税;重点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从源头防治腐败;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防范债务风险;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对违纪严厉追责。
【点评】《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此次修法工作历时十年,历经三届人大、四度易稿,可谓旷日持久。纵观新《预算法》,无疑在观念上体现了法治精神,将过去更多强调的“政府如何管理预算”,转向在法治框架下“如何管理好政府的预算”。词序上的细微差别,反映出现代国家治理机制的理念转变,新法因而被业界专家赋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破冰”的深远意义。同时,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等新规定,对政府部门财务的公开透明作出硬性约束,切合了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向颇受关注的政府“三公消费”、地方“土地财政”问题“亮剑”,受到公众称赞。然而,也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新法在强化法定支出约束力、保障公众参与预算表决机制方面仍有不足,在权力部门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方面还有完善空间。
4.新《公司法》实施 “宽进”也需“严管”
【回顾】1993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为了适应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公司法》经历了大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国家推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公司法》是否再次修订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中的12个条款,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三个方面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点评】新《公司法》立足于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致力于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前行。新法中,“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条款,由此衍生出的“一元钱开公司”成为舆论热议话题。由此可见,新法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同时,无形中推动了社会上的“投资热”、“创业热”。虽然新法的多项举措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有着积极意义,但在部分法律专家看来,新法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应引起关注。例如,有专家指出,新法反映了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但相应的各项“严管”配套法律修订却并未跟上,由此带来的企业信用监管风险成为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舆论认为,新《公司法》主要是针对《公司法》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修改和完善,但是如何快速跟进相关配套举措,则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5.《国家安全法》更名《反间谍法》 突出针对性
【回顾】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作出全面修订,更加凸显了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的特点。《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本次立法针对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反间谍工作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统筹兼顾“既要方便工作,又要保障人权”的立法思路,明确了公安、保密等专门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增加了反间谍工作的原则、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家安全机关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内容。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
【点评】新时期的国内外环境更加错综复杂,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从媒体披露的赴台大学生被策反、互联网泄露军事机密等多起事件来看,目前普通群众反间谍意识较为薄弱,我国国家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将国家安全提升到战略层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于今年1月正式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此次《国家安全法》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反间谍法》,也是落实中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此次修法主要调整的内容是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方面的职责,本次更名从学理上、逻辑上、名实关系上捋顺了关系,更加突出主题、具有针对性,实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此外,加强相关普法教育,提升全民防谍、反谍意识,也成为舆论热议话题。
6.新《安全生产法》出台 推动安全发展
【回顾】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安全生产法》出台12年来首次修改。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法共114条,较旧法增加17条,修改旧法法条59处,新增和修改的法条比例超过六成。新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了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点评】2013年发生的“11?24中石化青岛爆炸事故”以及今年发生的“8?02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媒体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可以说,这些惨痛的教训也成为《安全生产法》在12年后大修的“助推器”。新《安全生产法》首次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写入法律,明确了“生命至上”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并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为安全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新法较之以往有很大改进,但参与此次修法的一些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一些建议和呼吁并未在新法中得到体现。因此,这些缺憾仍需有关部门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7.新《商标法》实施 品牌保护力度加大
【回顾】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新《商标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实施准备期是历次最长,改动也是历次最大的。新法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共做出53项修改,新法全文也从64条增加到73条。新法还增加了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调整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制度,规范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并新增加声音可注册商标条款,规范了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以及商标代理活动。
【点评】《商标法》作为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实施30多年来,极大推动了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新《商标法》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不仅表现在对知识产品的执法保护,还在于鼓励创新、简政放权,着眼于对商标所有者利益的切实保护,无疑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尤其是近些年,“驰名商标”的评选正逐渐异化为一个企业、中介、评选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饱受舆论诟病。新法对“驰名商标”的重新界定,被舆论称赞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价值回归”。总体而言,新《商标法》对于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的规定,有助于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8.《广告法》首修 直击烟草广告等热点话题
【回顾】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的多项规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针对虚假广告、烟草广告、垃圾广告、明星代言等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均出台新规,在多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规定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核对广告内容,否则将被处罚。此外,草案还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并增加专项条款对垃圾广告进行规范。在处罚力度上,对于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最高可罚2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月22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与首次审议的草案相比,再审草案中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成为舆论热议焦点。该规定获得不少网友和媒体人的支持,但也有法律专业人士对这条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存疑。
【点评】现行《广告法》已实施近二十年,法律规范与实际发展相脱节的问题日趋明显。其中,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更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对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危害。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进行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广告市场现状的关注和下大力气依法整治的决心。可以说,草案是对近年来公众在广告领域反映强烈问题的修订,修订的内容和方向符合民意期待,这也体现出立法者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切。目前来看,社会各界对《广告法(修订草案)》多持肯定态度。然而,有专家学者认为草案中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差甚远,呼吁应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写入新法。
9.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以法治护航美丽中国
【回顾】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这是《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举措,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法对环境保护责任进行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一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在强化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大问责官员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大了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通过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点评】近年来,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屡屡引发关注,全国各地环境维权运动也频繁见诸报端。以今年为例,兰州水污染中市民起诉维权、茂名PX项目抗议事件、杭州垃圾焚烧厂建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都暴露了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偏差。新环保法无疑为急迫的环保诉求提供了制度保障,符合群众的意愿。“史上最严”环保法在获得肯定之余,舆论还指出,“最严格的制度”需要“最严密的法治”。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构筑“最严密的法治”的重要一环。徒法不足以自行,“环境保卫战”无疑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斗争,还需要环保领域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套和落实,以确保“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实至名归。
10.《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舆论呼吁需补齐“短板”
【回顾】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家暴受害人可申请家庭“禁止令”、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等亮点也颇受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在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的家庭与社会关系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对征求意见稿给予肯定和赞赏的同时,公众也对冷暴力、性暴力未列入家暴定义略显遗憾。此外,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未理顺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是该法在未来需要补齐的“短板”。
【点评】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我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7个省级地方制定专门性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专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为国家立法起到了先试先行作用。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在对家暴的惩治方面也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和民事诉讼中的家庭“禁止令”。然而,从舆论反响来看,公众对制定实施“反家暴法”仍存在某种担心和疑虑,毕竟在调整和规范家庭关系上,我国的文化传统烙上了深刻的“德治”烙印。正如有专家指出,“如果立法太过保守,失之于轻,就无法有效遏制日益蔓延的家庭暴力。”因而,有关部门应广泛参考、采纳社会民意,以弥补舆论所谓的“短板”。(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王灿 车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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