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强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从大处讲,是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目标保驾护航,从小处看,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指导路径。本文将从小处着眼,介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内部执法监督的涵义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内部执法监督机构
执法监督责任人——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局长)
各业务部门执法监督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刑警支队队长)
执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种类
公安机关先后细化制定了执法检查制度、督察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支付监督工作制度。
在上述各类制度中,本文只谈刑事案件当事人能主动把控的制度——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什么是执法过错?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月20日的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应取消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指标,例如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那么,日后上述第三种情形不应当再作为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予以追究责任。
追究哪些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1、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2、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3、执行上级命令的;
4、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困境
笔者从自身代理的案件中深有体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目前存在的问题有:1、内部执法监督的机构设置重复,职责分工不明确。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制部门、警务督察部门之外,还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审计等各类执法监督部门,这将导致各监督机构之间互相推诿、互踢皮球的现象。作为当事人则应当针对自己的诉求,准确地向1至2个部门反映情况,否则就会遭遇多部门投诉最后无人理会的结果。2、没有对监督机构本身设置制约机制,例如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义务或者滥用监督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情形,如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原标题:【清泽刑辩】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知道的8个公安内部监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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