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7.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10.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2.辩护人人数:1—2人。
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7.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8.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
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5人。
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人。
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受理后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是20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受理后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7.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受理后2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后6个月。
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
原标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据速查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