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归国归侨联合会:
深圳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接受贵会委托,对马来西亚归侨邹某一所有的、位于茂名市金塘镇天安村委会A村的房屋被拆除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审查和分析,并约见了归侨邹某一先生,现法顾委就关于归侨邹某一所有房屋被拆除一案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案基本事实
在所有涉案材料均真实、合法的前提下,材料内容所反映的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邹某二、邹某三、邹某一兄弟,为响应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号召华人归侨回国办企业的新政策,从马来西亚回国。兄弟当时拟以租地400亩、投资300—400万美金来发展以台湾农业技术为支撑的种养业(后双方因协议分歧致投资事宜未成),为此,金塘镇政府及村委大力支持,并在天安A村批给兄弟3人各150平方米宅基地,以建房做居住用,并办理了合法宅基地登记及建房许可手续。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共7间,其中3间属于邹某一所有,附属4间房屋属于邹某四临时简易搭建。后三兄弟将房屋借给邹某四、邹某五一家8口人居住至今已20余年。
2011年初,茂名市B有限公司,在未出示房屋拆迁文件及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采掘文件等经授权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未向房屋居住人邹某四、邹某五等人索取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以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归谁所有的前提下,即强行以四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房屋7间拆除完毕,取走宅基地下所藏矿产(俗称黑泥,实为稀土),后拉沙回填该宅基地,但未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二、 事实与法律分析
通过对本案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分析,我们认为:
其一,邹某一对涉案A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拥有合法地所有权。
根据1991年实施的《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3条“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归侨、侨眷各种政策性扶持及帮助等,因此,茂名市金塘镇政府批给邹某一等兄弟的宅基地及准许建房的行政许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涉侨政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案材料,涉案宅基地及已建地上房屋,有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准建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及土地管理费、许可证费、报建费等费用缴纳凭证,也即邹某一等兄弟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的宅基地手续及建房手续。因此,邹某一等兄弟合法拥有A村涉案宅基地及地上建成房屋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权益。
其二,茂名市B有限公司拆除邹某一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行为,构成非法拆迁。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拆迁法律规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需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书等房屋拆迁文件,并与被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等。而现有证据材料显示,茂名市B有限公司,对A村邹某一宅基地已建房屋之拆迁行为,不但未得到茂名市金塘镇政府任何合法有效地拆迁授权,或者合法的采掘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政府文件等,而且也未向房屋居住人邹某四、邹某五等人索取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以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但因导致未与房屋产权所有人邹某一先生达成任何补偿安置协议,而致拆迁行为明显违法!
尽管邹某四、邹某五已被迫接受茂名市B有限公司支付地4万元补偿金,但因两人并未得到邹某一先生的授权或者委托,亦未持有有效产权证明等,况且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行为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B公司的拆迁邹某一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其三,茂名市B有限公司非法拆除房屋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拆迁,而且涉嫌非法盗挖国家珍贵矿产资源,构成严重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之规定,茂名市B有限公司作为私营公司,未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许可,并办理合法有效的矿产资源开采手续,私自采挖属于国家所有且具有高度战略意义的珍贵矿产资源黑泥(稀土),将涉嫌刑事犯罪,一经查证属实,该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邹某六、邹某七等对此将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其四,对于茂名市B有限公司的非法拆迁行为,邹某一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及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6条“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对于茂名市B有限公司的非法拆迁行为,邹某一先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对于该公司非法盗挖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邹某一先生可以采取报案、举报等方式,令公安机关等依法追究其相应地刑事法律责任。
三、本委员会意见
通过对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为:邹某一先生要求茂名市B有限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要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