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亲属侯丽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根据会见及阅卷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一、张某某在本起*盗*窃*案作案过程中,主要是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经过查阅案卷得知,在本案中提议实施*盗*窃*的人是李小平,张某某是在李小平的授意下实施的*盗*窃*行为。而且涉案赃物经李小平转手卖出后,张某某也没有参与分赃。通过这两点可以看出,张某某在本案中主要是起协助作用,其实施*盗*窃*的主观恶性不大,并且也没有通过这次*盗*窃*行为获得利益,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退赃退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本案的涉案金额经鉴定价值为15960元,根据广东省*盗*窃*案件定罪标准,属于数额较大,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内从轻。
二、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张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半年来的管教成效,给张某某判决缓刑。
张某某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对自己一时糊涂的行为深为后悔,决心彻底改正错误,脚踏实地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因此请求贵院参考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并考虑张某某系初犯,判决其缓刑。经过这半年多的教育改造和自我反思,相信张某某一定会吸取此次的教训,痛改前非,做回一个守法公民!
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20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