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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书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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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作”诈骗廖某110万钱财案法律意见书
2012/2/20 21:02:5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19次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事务所  

敬启者:

根据廖某先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华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圳)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现就关于王某骗取廖某钱财一案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廖某向本研究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2010年2月12日,甲方王某与乙方廖某签订的《租赁意向书》一份,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在租赁A花园二期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2010年4月8日,甲方王某与乙方廖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内容主要是约定合作双方在共同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2010年3月11日13时21分00秒,付款人廖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12XXXX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给收款人王某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48XXXX的、用途为“A花园租赁定金”的、交易网点和收款网点均为“工行广东省深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交易结果为“支付成功,已经清算”的网上银行转账汇款单据一张。
4.2010年4月9日09时23分40秒,付款人廖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12XXXX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给收款人王某工商银行账号955888400000148XXXX的、用途为“B项目款”的、交易网点和收款网点均为“工行广东省深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交易结果为“支付成功,已经清算”的网上银行转账汇款单据一张。
5.标有Jul.22 2010 17:14 P3 的传真件一张,内容为王某提供给廖某的进账单三张:
(1)2010年4月9日银行进账单,付款人: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17380476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行、付款金额: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收款人: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3181149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2)2010年4月9日银行进账单,付款人: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14683316110001、开户银行:招行八卦岭支行、付款金额: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收款人: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3181149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3)2010年4月9日银行进账单,付款人:王某、付款账号:955888400000148XXXX、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付款金额:571609.6元(大写伍拾柒万壹仟陆佰零玖元陆角);收款人: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3181149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6.租赁协议(编号:SD租字201****)一份。协议内容:出租方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租方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3楼01(复式3层)、10、11、12、13、15、16单元、建筑面积共4080.99平方米物业。签订时间:2010年4月21日。
7. 租赁协议(编号:SD租字201XXX)一份。协议内容:出租方深圳市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租方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3楼02、03、05、06、07、08、09单元、建筑面积共1366.57平方米物业。签订时间:2010年4月21日。
8.廖某对本案事发经过的陈述。

二、本案基本事实
在上述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的前提下,材料内容所反映的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廖某因需承租物业开设“7天”连锁宾馆,在寻求租赁酒店物业的过程中,廖某通过朋友与王某相识,王某谎称认识物业公司、有房屋出租,可用于开设宾馆,并与廖某于2010年2月12日,签订第一份《租赁意向书》。按照租赁意向书的约定,双方“合作”租赁A花园物业经商。为此,廖某给王某账户汇款100000元(拾万元整)。但之后王某又称因物业不能作酒店用途而致“合作”破产!王某未能租赁到该物业,却又谎称有另一处物业可租。
于是,2010年4月8日,廖某和王某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书》。根据约定:双方共同租赁位于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的B大厦物业。为此,2010年4月9日,廖某给王某账户汇款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两次转账给王某的共1100000(壹佰壹拾万元整)作为租赁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B大厦物业的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
但我们根据银行进账单、V公司两份租赁协议及廖某陈述反映的事实等材料发现:
1.王某未能租赁到B大厦物业;2.在廖某转账百万巨款给王某的当天(4月9日),王某却以深圳市V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V)的名义亦于当天(4月9日)转账给深圳市F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F所)共计871609.60元;3.B大厦物业于2010年4月21日出租给V公司而非廖某。
据悉,物业租赁过程中,王某声称社会关系雄厚且一再出面阻拦,致使廖某未曾见过各物业业主。当谎言被揭穿之后,王某托词借口众多。若非廖某私自查询得知B大厦物业已为V公司所承租且已得到V公司确认承租的事实,王某仍一口咬定该物业是其所承租。
本案现状为:王某声称已成功为廖某租赁到B大厦物业,但事实上是V公司承租的。出租方F所及承租方均不知晓亦不承认廖某是该物业的出资人,且据F所陈述:B大厦物业根本不会租赁给个人。因此,王某以租赁该物业为诱饵,但结果却是:廖某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承租人。出租方F所不知道廖某为真正的投资者,不承认廖某与出租方有何关系。承租方V公司强调自身是真正的承租者,亦不承认是代王某租赁B大厦,因此廖某投入的110万元巨款是毫无着落,“合作”事宜已是无的放矢。
目前,就王某骗取110万巨款拒不归还之事实廖某已于2010年7月22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南岭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事实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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