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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被告人吴某*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鉴于本案性质之恶劣,影响之大,犯罪嫌疑人之多,为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地提起公诉,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吴某,认真研读了公安机关的浏公刑字[2008]第0429号《起诉意见书》。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浏公刑字[2008]第0429号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的部分事实不确凿,有待进一步核实。
经会见得知:
1.《起诉意见书》(浏公刑字[2008]第0429号)中关于*抢*劫的第13、14宗案件事实中,吴告知本律师其并不知情,也未参与。
2.关于*盗*窃*的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从来没去过重庆,更不可能参与发生在重庆的*盗*窃*案。
可见,要么是吴在说谎,要么是公安机关对事实真相并未查清。公安机关若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情况下仅因吴曾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过犯罪行为,就主观臆断关于*抢*劫的第13、14宗案件事实、关于*盗*窃*的第4宗案件事实有吴的参与,很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希望贵院能从证据上全面审查,以确定能否锁定吴参与了关于*抢*劫的第13、14宗案件事实,以及关于*盗*窃*的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这有利于贵院公正地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从而使吴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其罪当其罚。
二、浏公刑字[2008]第0429号《起诉意见书》对部分行为定性不当
1.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具有侵犯客体双重性,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与被害人人身权利均受侵犯方可以*抢*劫罪定性。
2. 浏公刑字[2008]第0429号《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将关于*抢*劫的第1.2.3.17.18.19宗案件事实定性为*抢*劫罪。而经会见得知,在关于*抢*劫的第1.3.17.18.19宗案件事实中,几犯罪嫌疑人都是选择了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犯罪活动,当时均无受害人在场。第2条事实中也是仅闻声,未见人。
3.若吴说的是实话,在没有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自然谈不上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那么其行为自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这几件事实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可见,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所阐述的事实与吴对本律师的陈述有较大出入,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故特提醒贵院能查清上述案件发生时,现场到底有没有被害人,该团伙有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
三、在其余*抢*劫与*盗*窃*事实中,吴应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 从犯罪分工看,经会见得知,关于*抢*劫的第4.5.6.7.8.9.11.12.15宗案件事实中:
① 吴从未进行过任何组织、分工、踩点、组织分赃等工作。
② *抢*劫的事前准备工作如组织、分工、踩点,*抢*劫后的分赃等工作,均由熊、邓组织进行。
③ 在该团伙作案的过程中,吴的基本任务只是放风,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
2.从分赃情况看,经会见得知,
① 关于*抢*劫的第8宗案件事实中,团伙共获23000元以及黄金戒指和黄金耳环,而吴仅分不到1000元。
② 第11宗案件事实中,几人共获8万元,吴仅分到2000元。
3.第10宗案件事实中,吴虽然是作恶多端的犯罪份子,但是也知“兔子不吃窝边草”的道理,因此不肯在自己的家乡五枫市作案。当本案其他犯罪分子提出此次作案时,吴一开始并不同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他几人坚持要吴 同去,鉴于其他几人在多次*抢*劫中均有持刀情节,吴有被胁迫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