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徐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原告诉被告顾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房屋属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原被告在诉状中均承认双方于1995年在深圳相识并同居,2000年9月生育儿子顾某某。2005年4月双方以其共同所得的收入出资购买了宝丽大厦1座某 F商品房一套并共同居住至今。购买该套房屋时,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长达10年,前5年两人一直在一起做旅行社生意,虽然该房屋名下的产权人是被告一人,但购房的整个过程原告都自始至终参与,购房的目的显然是家庭共同使用、居住。2000年有孩子后原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家庭、照顾被告和孩子,这些都是原告实实在在的辛勤劳动,原告的收入也用于了家庭的共同支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二、本案诉争房屋应全部判归原告所有
1、自双方同居以来,其家庭收入一直由被告把持,原告至今也不知道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只知有这么一套住房,除此之外,原告现在是一无所有。反观被告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其名下还有大量存款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被告提供的“已还清楼宇按揭贷款证明书”表明,被告于今年3月3日提前11年一次性付98726.36元还清了全部房屋贷款,这些均证明被告有金额不菲的财产。
2、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日益冷淡并开始另寻新欢,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更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在外与一河南籍女子同居并于2008年11月生下一男孩。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才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3、原告自18岁起和被告共同生活,把人生最美好的年华献给了被告、家庭和孩子,现在除了房子是一无所有,此情此景令人伤感不已。请求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妇女权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房子全部归原告所有。
三、本案的特殊情形
原被告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14年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这固然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直接有关,但双方起初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他们与其他同居关系最本质的区别,按照19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