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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被诉涉嫌贪污罪,律师辩护无罪案法律意见!
2012/2/29 13:27:4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61次   
关键词: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阮某家属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依法在贵局侦查的关于阮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在向贵局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基础上,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阮某,接待了嫌疑人的家属,向他们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恳请贵局充分考虑。
以下法律意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所陈述的事实基础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客观分析、推断出具。

一、阮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从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会见得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阮某在案件发生的2001年底曾就职于深圳市A规划研究中心,从事技术岗位,并非公务。
而阮某所获取的15万元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目前本律师还未得知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有待进一步核实,但即便阮某客观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如果本律师现在掌握的情况属实,则可以推断阮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阮某供职单位深圳市A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规划研究中心”)的性质及利润分配方式方面分析。
根据阮某本人及家属的陈述,规划研究中心虽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但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即所得利润自收自给,职员工资也是用利润自给发放,奖金依照单位规定由领导分配,发放形式根据单位的习惯做法也是多样。
本案阮某获得15万人民币奖金时间是在2001年底春节前,正是单位发年终奖金的时间,因阮某工作勤奋努力,贡献突出,刚被提拔为中层干部,阮有理由认为15万元人民币是领导发给他的年终奖。

其次,阮某参与修改假合同(只补充假合同的技术条款)的心理分析。        
在会见嫌疑人阮某时,阮多次提到:当时领导已拟定好假合同主要条款,指示其补充技术条款即可。当时他并未想到领导是用作私分公款,而是以为该合同的用途是逃避缴纳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一陈述,本律师认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正如上面所述,职工的工资实质上是曾某将中心项目的利润进行的分配。现实中各单位为了逃避缴纳所得税,采取种种方法,包括伪造假合同、编造不存在的项目活动等等。
因此,阮某参与修改假合同(只补充假合同的技术条款)时,由于其.工科专业,毕业才三年,只钻研技术,对企业的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该合同的真实目的是私分公款是合情合理的。

再次,从阮某与曾某的关系方面分析。
在此应当首先介绍规划研究中心的机构及人事组织关系,该中心实行分层分级管理。设主任一名,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对本单位所有事务的最高管理权。主任以下设副主任两名、总工程师一名、顾问工程师一名、主任助理一名。总工程师统管规划所、设计所、仿真实验室等机构的工作。其中阮某在案件发生时任仿真实验室的主任,而曾某则是本单位的最高领导,二者之间相差两级,地位悬殊,加之阮某平时与曾某的关系也不密切,曾某在本案中只是交代阮完成补充假合同的一些技术条款的工作,即使对假合同有所怀疑,阮某也不可能在事实上、心理上确认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是在贪污公款。在未有明确证据指证阮某与曾某存在合谋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阮某存在贪污公款的直接故意,更谈不上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下实施了本案中的行为。

二、本案的情节方面
退一步讲,即使根据侦查所得的证据可以证明阮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也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期待阮某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较低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有一重要理论,即期待可能性理论,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否则阻却责任,不能处以刑罚;期待可能性较低,应当减轻责任,减轻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但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期待可能性越低,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较轻。

首先,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考虑社会的一般观念。刑事责任本身是一种国家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这种可非难性的大小不是决定于国家法律所做的字面规定,而是与社会的一般观念相联系。因为刑法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裁判规范,而且是公民的行为规范,如果一般人都认为其不能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实施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较低,刑法对其进行严厉谴责的法理基础则会动摇。
其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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