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银行卡民事纠纷三大典型案例
涉及卡被盗刷克隆卡等常见纠纷 法官详解裁判缘由
林劲标 田 飞
来源:2012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信用卡被盗后遭冒用,损失是商家担责,还是持卡人自负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饭店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20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19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裁判】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商家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百佳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义务,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核心提醒】大单消费留心眼,卡证存放要分离。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信用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存款不翼而飞,ATM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到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17时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