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依法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齐某的委托,指派周妍律师担任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由于时间关系,现只发表几个简单的辩护观点,详细辩护词庭后提交,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首先,刚才第一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一果多因的辩护意见,该意见已详细对本案法律和事实作出辩护。我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通过刚刚的法庭质证,本案所有被告人口供均一致证实:李某虽然参与了本次打架斗殴事件,但是李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过被害人张某,也没有追逐过被害人,李某在事发时是在被害人倒地的另一方向追逐钱某、罗某以及张某某,且通过今天的庭审和质证均证实,李某在追逐张某某的时候并未对其造成任何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李某主观上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不应当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本律师认为:
①我们可以从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告任某、余某供述中证实:任某、钱某、李某三人是被罗某召集去案发现场的,且不是去打架,只是过去摆场”而已。又在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刚刚的庭审中得到印证,“摆场”是恐吓、威胁对方的意思,而不是要伤害对方身体。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李某在现场主要起到的作用是以人多为势,恐吓和威胁对方。
②本案各被告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行为人应对各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发当晚被告人任某、钱某、李某均由罗某等人组织、召集到某医院,3被告人只知道是去“摆场”的。如果非要说他们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也只是威胁、恐吓的故意,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另从本案客观行为上看,现场情况非常混乱,且如果没有被害人挑衅的话,也不至于造成后面“黑山西”等人恐吓、威胁行为转换为*故*意*伤*害*。证人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