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人:刘平凡 律师 程先华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圳)研究中心 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梁某家属委托,指派刘平凡、程先华两律师参与本案的刑事诉讼活动。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并了解案情,我们认为:梁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现有侦查卷宗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包凯南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相反,本案已有的证据材料却显示:是“黑山西”等人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至于究竟是谁纠集了“黑山西”等人到达现场,在犯罪嫌疑人高某未被抓获归案的前提下,无法仅以现有证据认定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更无法认定梁某是伤害行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从梁某等的笔录可以看出:梁某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KTV确实因口角发生过争执,但经过综合分析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和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得知:本案证据无法证实是梁某指挥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梁某也多次向律师证实:其自身并未参与伤害他人的行为。同时,现有证据材料仅仅反映出梁某曾出现在医院包扎伤口,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梁某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经本律师会见梁某得知:张某被伤害案的主犯是外号为“黑山西”的带头人及其一帮混混兄弟,梁某事前与这伙人并不熟悉也无过多交往,并且事发当晚也没有召集或者指挥这帮人员参与打架或者行凶。梁某之所以牵涉进此案,只因最初与张某在KTV唱歌产生了冲突和摩擦,并因此受伤而前往该医院救治,对于“黑山西”等人的出现及后续发生的伤人打架事件,已完全超出了梁某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范围。梁某对于当晚凶手“黑山西”等人如何出现在某医院,为什么出现在某医院,以及如何动手打人等情况一概不知,甚至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