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A某胞弟的委托,指派李世琮律师、周妍律师依法在贵院审查起诉的关于A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向贵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阅卷的基础上,会见了犯罪嫌疑人A某,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情况。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辩护意见书,恳请贵院充分考虑。
以下律师意见,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事主B某陈述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的深公宝诉字[2012]第02100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基础上,根据律师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和客观分析、判断后出具。
一、本案情况非常特殊:A某与事主B某之间系恋人关系,且已同居长达半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A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依法应当不按照犯罪处理。
A某与B某相识已久,从相遇、相识、相恋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在确定恋人关系后,二人于2012年2月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寓南座409室(即本案案发地)开始共同居住,感情稳定。
2012年6月3日至4日凌晨,A某与B某因为琐事发生摩擦,A某出于一时之气加上想起自己跟林共同生活以来受到的种种委屈,糊里糊涂就干了傻事。原本A某只是出于吓唬吓唬对方的目的,没想会因为跟恋人之间的一个小玩笑,造成今天深陷囫囵的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案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地,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的案发单位的承租人系A某,A某与事主B某长期在此同居,系恋人关系,依法应当不按犯罪处理。
二、A某已把所有涉案财物归还事主,并取得事主充分谅解,不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事主明确请求对A某不起诉处理,且事主对自己赌气报案的行为深感内疚!
A某早在案发当天就已主动向B某送还了全部证件、主通讯手机及手提包(如此为事主着想,二人之间的感情可见一斑);到案之前主动归还了涉案全部现金62000元;到案后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寻找相关物品下落,并第一时间主动赎回抵押物品、超额偿还事主的物品损失。在本案侦查阶段结束之前,A某已经积极主动向事主归还了全部涉案财物。
另一方面,事主B某与A某之间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女大男小,年龄相差25岁之多!B某在报案时和侦查阶段的陈述出于尴尬和遮羞一直刻意回避二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又因B某系澳门居民不了解大陆司法程序和司法制度,不知道自己的不实陈述会给A某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而为之。随着案件程序一步步向定罪量刑的方向发展,原本只是赌气报案的B某才方知事态的严重性。B某考虑到案发前二人吵架是出于自己的过错,且事过境迁已经充分原谅了A某的糊涂行为,对自己的冲动报案深感后悔!B某反复、多次表示愿意亲自向司法机关还原事实真相,并强烈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A某的刑事责任,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贵院明察!
三、A某属于偶犯、初犯,悔罪态度极好。
A某没有前科劣迹,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