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A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周妍律师依法参与A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了解的基本案情情况、阅卷了解案情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要点:
一、A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其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A某农民出生,初中文化水平,案发时只是从事简单的后勤工作,不存在侵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的主观故意。至始至终,A某只是出于贪图数百元的小便宜,贸贸然将身份证借给他人注册公司,当上了貌似风光确只是挂名的“领导”,对涉案公司既没有出资、经营也没有日常管理等控制行为,主观恶性极低,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从客观方面看,涉案公司在成立之初是依法成立、正常经营的适格市场活动主体,自案发前也一直都是备受公众及官方信赖的优质企业,A某没有实施过具体的犯罪行为。
涉案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分为两大块,一部分是处理日常工作的普通员工;一部分是从事非法活动谋取暴利的特殊员工。A某虽然挂着“经理”的头衔,从事的却是普通后勤岗位的工作,拿的也是普通员工的月薪,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犯罪的行为!另,从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看,也不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三、本案属于属于单位犯罪,对个人的处罚应相对于自然人给予从轻量刑。
总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两罚制罪名,两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单位的整体处罚,是同一刑事责任根据单位成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作的不同分担,是对单位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因此对A某的处罚应从其具体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进行考量,且应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给予从轻量刑。
四、从本案的现有证据看,从案发至今没有任何受害人或者证人指认(指证)A某实施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认定A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