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从林某和陈某的供述分析得知:本案当中,最终将外汇汇往国外账户的人员是黄某,黄某利用自身身处香港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将林某需求的外汇打往国外的相应账号。
请法庭注意:本案中关系换汇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如:换汇的商谈、外汇额度的确定、汇率的高低、汇率差价的赚取与否、在深转账人员的总控制和总指挥等的人员,都是黄某。
3、黄某是陈某的老板,陈某是黄某的财务人员或称记账的,职务上是上下级关系,陈某隶属于黄某。对此,陈某的自我供述和林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证实:“问:黄某和陈某是什么关系?答:黄某是老板。我知道陈某是黄某的公司员工,平时负责财务会计之类的,一直帮黄某记账、转款…陈某是黄某的财务或会计…”(诉讼证据卷二,P29,P33)。
陈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载明:“问:你与黄某是什么关系?答:我是黄某的助手,或者说是财务,我负责黄某的部分财务工作,帮助黄某管理大陆这边部分资金账户与上海的汇款信息发布,外汇汇率的告知”(2012年3月12日,诉讼证据卷二,P11)。其同一天晚些时候所做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二,P15)和同年3月14日所做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也有同样的供述(诉讼证据卷二,P17-18)。
(二)作用上: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陈某从属于两主犯,起次要的辅助作用。
1、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是黄某和林某。
林某需要外汇,黄某提供外汇,陈某提供协助,从本案非法经营罪的犯意提起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