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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介入提至侦查阶段 获取案件信息与公诉人同步
2012/12/19 9:46:51   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新快报   浏览次数:722次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都一一“松绑”,对此,不少律师感叹“春天来了”。

日前,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召开学术年会,一众律师、检察官法官、学者围绕新刑诉法的新内容热议。一名资深检察官直言,在新刑诉法下,控辩双方的全方位对抗大大提前和扩大,公诉人在案件信息上已无优势。但也有不少律师直言,权利扩大的同时,执业风险也随之增大。

“检方”:公诉人在信息上的优势没了

与会的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直言,新刑诉法对律师执业阅卷及调查取证的进一步放开,这对公诉人来说,“狼”真的来了。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从审查阶段开始,律师可以提前摘抄相关案卷……律师的辩护权获得提前和扩大,使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平等化得以最大限度实现,但“律师的同步介入,导致公诉人以往在案件信息上的优势已经没有了”。

到庭审阶段,无论是庭前会议、二审开庭范围的确立、证人出庭以及量刑方面等话语权的增多。“公诉人在各个阶段都能听到辩护律师的名言"我反对!"控辩双方的全方位对抗来了。”公诉人将如何应对?沈丙友认为,充分尊重是前提,意见听取是基础,自强素质是关键。

“我们本是同根生。”沈丙友说,公诉人和律师同是法律人,本属同源,只是职业选择的不同导致了特殊的对立。在他看来,广东的刑事辩护环境向来宽松,今后更要彼此尊重各自的职业选择,并尊重不同主张。

而意见听取,是新刑诉法赋予的义务。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律师的主张、批判甚至质疑,未必不是好事,“兼听则明”。经过充分的控辩交锋,能有效避免错案,并增加刑事诉讼的实例。

沈丙友说,面对压力和挑战,至上之道是着力提升自身素质,正面迎“战”,才能面对质疑化解难题。

“辩方”:侦辩、控辩对抗风险更大

律师陈永忠则认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将直接提前激化侦辩、控辩矛盾,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传统三难会见、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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