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依法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周妍律师担任B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辩护人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用于定案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明、鉴定程序违法
1.物价鉴定缺失、定损程序违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确定是否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就必须经过物价部门鉴定后方可认定被损坏财物的价值。因此,物价部门就具有鉴定的权威性,其“鉴定结论”就是划清罪和非罪的界限。本案中居然用被害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布龙分公司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简易工程合同协议》、《水务工程造价计算书》以及没有价格鉴定机构资质的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报告书》、《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作为损失依据,且上述在书证前后工程造价、工期均不一致的情况下,显然本案中认定被损坏财物的价值程序是不合法的。
本案中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价格鉴定机构资质,所出具的预算报告不能用作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本案至今都没有合法鉴定出被损坏财物的价值,不能根据清疏工程造价数额定罪量刑。
2. 清疏工程程序不合法
被害人系国家行政机关,所有水务工程项目经费均由财政划拨,试问一个金额高达124834元的财政支出项目,一夜之间就能通过严格而又繁杂的申请、立项、筑基审批审批、逐级领拨等程序吗?显然该清疏工程程序不合法。
3. 清疏工程的造价与施工工期相互矛盾、事实不清
关于清疏工程的造价与施工工期与《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报告书》、《关于解决新区大道白龙路口段东西侧管道堵塞施工的说明》不一致,究竟哪一份才是根据客观真实的清疏情况所作出,事实不清。
4.清疏工程与被告人B某的具体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管道清疏工程施工位置在新区大道白龙路口东、西两侧,而本案案发地位于新区大道逸秀新村路段,与清疏作业井口距离数百米之遥。且地下雨水管网络情况、排水管大小、各条排水管是否出现交汇合流、是否存在大型管道将污水引向附近的河道?排放的泥浆浓度是多少、是否足够造成施工井口的堵塞?以上种种疑点无法证明B某等人的具体行为与施工井口堵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没有案发地段的排水系统地下管道网线图纸及其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排污口与堵塞口之间是非逆向、无干扰的单一联通关系。
案发至今,被害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既无法提供案发地段排水系统的地下管道网线分布图,也无法提供清疏工程地下管道部分的施工图纸。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存在排污口根本就没有与堵塞口之间联通,或者是多个支系管道共同汇集到堵塞口等可能性,或者因下雨导致泥沙过多、管道设计不合理、管道排量有限等原因从而造成管道堵塞的后果。
6.证人许某、李克勤的证言及本案三名被告人均证实2012年3月期间还有其他车辆在案发路段实施过偷排泥浆的行为。既然该路段装有市政监控摄像头为何不调取当月全部视听资料进行查实?难道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就一概忽略不计吗?
二、本案偷排泥浆的总数在600立方米以内,排放泥浆已经过2个大型沉淀池长达24-48小时的沉淀后才装车外运,且各被告人均没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排放泥浆。因此,我们认为本案排放的泥浆的浓度很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极其有限。